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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榆林市信用协会。英文译名:Yulin Credit Association,其缩写为Y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信用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建“诚信榆林”。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榆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创业大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一楼西侧1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陕西省和榆林市关于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
  (二)开展信用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榆林市信用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信用建设研究、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培训。
  (五)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树立诚信典型。

  (六)举办信用研讨会,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社会信用承诺,促进社会主体守信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
    1、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2、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3、与信用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组织。
  (四)个人会员:从事信用研究、教学的专业人员、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信用建设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委托人与新会员谈话;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书刊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供自己的真实信用信息;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为参与社会各种活动,为自己和本会争得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订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发展策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其中会长一人、执行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咨询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九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由会长、执行副会长、驻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协会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增补理事、接纳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信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安排、布置、检查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应对与本会相关的突发事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赞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榆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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