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动态  >  国家动态
  • 国家动态
国家广电总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发布时间: 2020-04-16 00:00:00.0    浏览量:1
打印本文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六章31条。《规定》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据悉,《规定》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而制定,并就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等作出明确要求,将于2020年5月5日起施行。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规定》明确,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电视行业统计相关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的职责。

 对收视收听率等数据资料的统筹和管理工作,《规定》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关于对造假行为的具体罚则,《规定》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此外,《规定》还指出,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协会介绍  |  协会动态  |  加入协会  |  联系我们  |  信息搜索

版权所有 © Mon Apr 28 06:43:33 CST 2025 榆林市信用和招投标协会 陕ICP备20005215号

联系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孵化中心一楼西侧

联系电话:0912-0000000

  • 微信公众号

  • 官方微博